1:品名 | 2:品牌类型 | 3:出口享惠情况 | 4:成分含量 |
5:GTIN | 6:CAS | 7:其他[非必报要素,请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
| 增值税率 | | 消费税率 | | 出口关税率 | | 出口退税率 | | 普通进口税率 | | 暂定进口税率 | | 第一法定单位 | | 第二法定单位 | | 最惠国进口税率 |
---|---|---|---|---|---|---|---|---|
13% | - | 0% | 0% | 20% | 2% | 千克 | 无 | 5% |
监管条件::无 | 检验检疫类别:无 |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合物:
(一)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或
(八)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48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子目注释:
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总注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八章仅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其各种元素是以特定比例化合的,此种比例取决于各独立原子的化合价及键合环境。每种化合物中各种元素的比例是专一的和固定不变的,故此种比例称作化学计量比。
由于晶格间有间隙或插入物,因此化学数量比可能出现小偏差。这些化合物被称作似化学计量化合物,只要这些偏差不是故意造成的,它们仍允许作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仍归入第二十八章。
所称“杂质”,仅指那些在制造(包括净化)单一化合物过程中残留的物质。这些物质可以因为制造时的任何因素而残留下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原料的杂质。
(三)制造(包括净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应该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一概视为注释一(一)所允许含有的“杂质”。如果为了使产品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故意加入了这些物质,所加入的物质不得视为可允许含有的杂质。
这些元素和化合物如果溶于水以外的溶剂,就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除非它们处于溶液状态完全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一种正常必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溶剂不得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因此,溶于苯的氯氧化碳、氨的酒精溶液及氢氧化铝的胶态溶液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一般来说,胶态分散体如果没有具体列名的品目,应归入品目38.24。
上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了稳定剂,仍应归入本章。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仍归入品目28.47;但与催化剂混合的过氧化钠(为了产生过氧化氢用)不归入第二十八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
为保持某些化学品原有的物理状态而添加的产品,也可视为稳定剂,但所加入的量不得超过为达到预期效果而必需的量,且添加的产品不得改变基本产品的性质,使之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不是适合于一般用途。根据本组规定,本章产品可加有抗结块剂。另一方面,加进了防水剂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因为防水剂改变了产品原有的性质。
如果所添加的物品并不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使之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本章的产品还可含有:
(一)抗尘剂(例如,对某些有毒的化学品加入矿物油以防止搬运时尘土飞扬)。
(二)着色物质,加入后以便识别或为了安全加入到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中(例如,加入到品目28.42的砷酸铅)用以提醒或告诫接触这些产品的人。但为了其他原因而加入着色物质的〔例如,硅胶加入了钴盐以作为湿度指示剂(品目38.24)〕不应归入本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之间的区别
(本章注释二)
以下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所有含碳化合物的品目一览表:
品目28.11碳的氧化物。
氢氰酸、六氰合亚铁酸及六氰合铁酸。
异氰酸、雷酸、硫氰酸、氰基钼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
品目28.12碳的卤氧化物。
品目28.13二硫化碳。
品目28.31经有机物稳定的金属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6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品目28.37无机碱的氰化物、氰氧化物、复氰化物(六氰合亚铁酸盐、六氰合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亚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铁酸盐、氰基锰酸盐、氰基镉酸盐、氰基铬酸盐、氰基钴酸盐、氰基镍酸盐、氰基铜酸盐等)。
品目28.42无机碱的硫代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铬酸盐(雷纳克酸盐)及其他复合或络合氰酸盐。
品目28.43下列各项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
至28.461.贵金属。
2.放射性元素。
3.同位素。
4.稀土金属、钇或钪。
品目28.47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不论是否稳定。
品目28.49碳化物(二元碳化物、硼碳化物、碳氮化物等),但不包括碳氢化合物。
品目28.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品目28.53碳氧硫化物。
硫代羰基卤化物。
氰及氰卤化合物。
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不包括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参见第三十一章)。
所有其他碳化物都不归入第二十八章。
三、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既不是单独化学元素,也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产品
按照规定,本章只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以下产品例外:
品目28.02胶态硫磺。
品目28.03碳黑。
品目28.07发烟硫酸。
品目28.08磺硝酸。
品目28.09多磷酸。
品目28.13三硫化磷。
品目28.18人造刚玉。
品目28.21含氧化铁重量在70%及以上的土色料。
品目28.22商品氧化钴。
品目28.24铅丹及铅橙。
品目28.28商品次氯酸钙。
品目28.30多硫化物。
品目28.31经有机物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5多磷酸盐。
品目28.36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品目28.39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品目28.42硅铝酸盐
品目28.43胶态贵金属。
贵金属汞齐。
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4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含这些物质的化合物(有机或无机)及混合物。
品目28.45其他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或无机)。
品目28.46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8磷化物。
品目28.49碳化物。
品目28.50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
品目28.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品目28.53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
贵金属以外的汞齐(贵金属汞齐,参见以上品目28.43)。
四、第二十八章不包括的某些单独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
(本章注释三及八)
某些单独的化学元素及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一)第二十五章的某些产品(即氯化钠及氧化镁)。
(二)第三十一章的某些无机盐〔即硝酸钠、硝酸铵、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硫酸铵、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正磷酸二氢铵及正磷酸氢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二铵);还有氯化钾,但在某些情况下归入品目38.24或90.01〕。
(三)品目38.01的人造石墨。
(四)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粉末。
(五)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及贱金属,包括其合金。某些其他单独的元素或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来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但如果制成某些形状,或经过某种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则不能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1.适合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用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产品(品目30.04)。
2.处理后能发冷光的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钨酸钙)(品目32.06)。
3.制成零售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矾)(品目33.03至33.07)。
4.零售包装的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例如,溶于水的硅酸钠),零售包装每件不超过1公斤(品目35.06)。
5.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即供照相使用的产品(例如,硫代硫酸钠)(品目37.07)。
6.品目38.08所述包装的杀虫剂等(例如,四硼酸钠)。
7.制成灭火器装料或装于灭火弹内的产品(例如,硫酸)(品目38.13)。
8.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及硒),圆片及类似切片(品目38.18)。
9.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10.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例如,氟化锂、氟化钙、溴化钾、溴碘化钾等)制成光学元件形状(品目90.01)或为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培养晶体(品目38.24)。
五、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第六类注释一明确了有关产品在以下品目的归类问题:
(一)可归入品目28.44或28.45,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
(二)品目28.43、28.46或28.52,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品目28.44或28.45除外)。
由一个非金属酸(属于第二分章)和一个金属酸(属于第四分章)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四及品目28.11的注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合或络合无机酸盐应归入品目28.42(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五及品目28.42的注释)。
--------------------------------------------------------------------------------
*本规定不影响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列产品的归类,参见第六类注释一及二。